叶城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叶城县为叶尔羌的简称,县因叶尔羌河而得名。叶尔羌系突厥语,据《西域水道记》,释为“土地宽广”,一说意为“崖上的城市”,当地流传着“此地好客”的说法。维吾尔语称喀格勒克,《西域图志》作哈尔噶里克,《新疆识略》作哈尔哈里克。其它还有哈拉噶里克、哈哈里克等名称。《西域同文志》释:“回语。地多林木,群鸦巢焉,即所有以名其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南部,距首府乌鲁木齐1500多公里,距喀什市260公里。南依喀喇昆仑山和昆仑山脉,北接开阔平原,紧连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叶尔羌河畔上游,地形南高北低。叶城县国土总面积3.1万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13万亩。叶城县辖20个乡镇、5个农林牧场、1个管理区,总人口50余万人,聚居着维吾尔、汉、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塔吉克、俄罗斯、乌孜别克等13个民族分布,其中维吾尔族占93%、汉族占6%、其它少数民族占1%。叶城县与巴基斯坦、印控克什米尔地区接壤,边境线长达80多公里。是一个以农业为主、农牧结合的农业县,也是中国西部边陲的军事重镇及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叶城县素有“中国核桃之乡、石榴之乡、玉石之乡、歌舞之乡”的美称。